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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税收问题集锦,帮您少走弯路!

2017-05-17 中国贸促

据商务部统计,2016年中国企业直接投资“一带一路”相关国家53个,投资金额达145.3亿美元。尽管对外直接投资势头良好,但仍有企业在境外的生产、经营中遭遇各种阻力,比如在东道国易受到税收歧视或不公平待遇,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没有享受到,发生涉税争议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等。

如何让企业顺利“走出去”,稳健“走下去”,成了摆在中国“走出去”企业和中国税务部门面前的共同课题。作为国家间税收合作的法律基础,税收协定在协调处理跨境税收问题、为企业避免双重征税、保障中国“走出去”企业和来华投资企业双向利益、解决涉税争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截至2017年4月底,我国已与106个国家和地区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安排和协议,其中属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有54个,形成了全球范围内的税收协定网络,覆盖了中国主要对外投资目的地。

化解重复征税

让企业走出国门轻装上阵

为化解重复征税,落实税收协定公平待遇,确保“走出去”企业能享受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用足用好国际税收协定,助力“走出去”企业轻装上阵。

“这真是一张价值百万的身份证明啊!”拿到经过我国公证机关和哈萨克斯坦驻华大使馆“双认证”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后,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相关负责人慨叹地说。

公司在哈萨克斯坦承建热电厂项目,该国国内税法规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还须对税后净利润缴纳15%的净利润税。“如果按照这个规定,我们得在哈萨克斯坦多缴相当于200多万元人民币的税款。”获知情况后,济南市历城区国税局立即帮助企业开具身份证明,并提交办理“双认证”。据此,该公司在境外缴纳的净利润所得税税率从15%降至5%,减免了209万元税款

广东东莞华坚集团是国内较早赴埃塞俄比亚投资设厂的鞋业集团。当得知埃塞税务部门拟按10%税率对其在埃塞企业汇回国内集团公司的股息征所得税时,东莞市国税局立即协助华坚集团向埃塞财政部门递交申诉信。“根据中埃税收协定,应按5%的税率征收股息所得税。”经多番沟通,最终埃塞财政部回函承认中埃协定的有效性,为华坚集团减免税款30万美元

这一成功案例不仅为华坚集团降低了税收成本,而且为中国企业在埃塞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提供了借鉴。受此鼓舞,华坚集团于2015年4月在埃塞奠基建设华坚国际轻工业园,总投资20亿美元,预计于2020年建设完成,将帮助当地解决就业3万人以上。

不仅中国“走出去”企业享受到税收协定减税降负的红利,国外“引进来”的企业同样受益。

罗洛(温州)明胶有限公司由中国和卢森堡两国企业合资成立。我国与卢森堡签订了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规定符合条件的外方投资企业,股息按5%的税率征税。据统计,罗洛(温州)明胶有限公司每年因股利分配,外方约享受税收协定优惠所得税税额150万元

落实协定

为境外投资提供可靠预期

稳定、明确的税收政策和透明、公平的税收环境,是跨境纳税人普遍关心的税收问题。而税收协定的签署,可为缔约双方跨境纳税人提供可靠的税收预期。

在福建漳州,一批旗滨玻璃有限公司的技术人员正在准备前往马来西亚,投入企业在当地的项目建设。作为国内平板玻璃产业的龙头企业,该公司乘着“一带一路”的东风,增资11.7亿元在马来西亚建设两条玻璃生产线,预计年平均利润可达1.5亿元。

公司总经理曹雨昌介绍,公司在海外投资前,已对当地原材料成本、市场前景、国际营销和物流等方面做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但在当地税收政策方面仍存在不少盲区,项目落地过程中还是遇到不少问题。

“公司在海外投资时遇到了很多变数。比如,在当地要缴一种汇出利息的预提所得税,让我们觉得很奇怪,怎么和之前了解到的税法不一样呢?当时第一时间就想到了联系国内的税务局。”曹雨昌谈道。经中国税务部门和对方共同努力,在双边税收协定上又签订了补充条款,根据这个条款,为该公司累计减免税款3400万元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胡怡建说:“通过用好税收协定,为企业明确征税税率、东道国对利润的征税门槛、母国抵免规定和跨境涉税争议解决方法,无疑大大提高了税收确定性,纳税人只需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的内容,不必再担心东道国的税收制度什么时候变,怎么变。心里有数,前路光明,企业才有信心走下去。”

解决涉税争议

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对外投资的增长,投资活动范围不断扩大,各类涉税分歧和争议也不断增加,税务总局充分利用税收协定项下的双边协商机制,积极帮助纳税人解决涉税争议,为“走出去”纳税人和“一带一路”重大项目有效降低税收成本。2013年以来,共开展双边协商181例,消除国际重复征税132亿元。

“希望越来越多的‘走出去’企业能够增强利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把更多的情况及时反映给我们。对于企业在当地遇到的涉税争议问题,积极运用税收协定项下的相互协商机制,与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协商。”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蒙玉英说。

双边税收协定对企业积极作用具有双向性,不仅保障了中国“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引进来”的境外投资者在中国的税收权益。仅2016年,中国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协定为来华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减免税收280亿元,并通过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质的纳税服务,提高了外国企业来华投资的积极性。

为配合“一带一路”倡议在更大范围推进,中国税务部门将继续用好税收协定,为跨境纳税人提供保障和支持。蒙玉英表示,“我们将根据形势变化和企业遇到的新情况继续谈签、修订税收协定,认真执行税收协定。在境外,推动国外税务主管当局为中国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提供便利;在国内,落实好税收协定规定,维护‘引进来’企业的正当权益。”

“走出去”税收问题集锦

Q 联想集团:为境外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收入是否需要在国外缴税?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关键看你“走出去”的东道国跟中国有没有签订税收协定。“走出去”企业到海外提供咨询和劳务,我们认为是属于经营所得。经营所得在东道国要不要缴税,就看你在东道国有没有机构场所或者常设机构

如果对方没有和中国签订税收协定,你们派人到东道国,那就是机构场所,东道国就有权征税。如果有双边税收协定,按照规定,像这种咨询活动在东道国,只要没有持续183天以上或者是6个月的,就不征税。要把时间把握好。

Q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从中国总部派到东道国的人员,工资由总部支付,个人所得税该如何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黄素华:过去我们协议关注更多的是企业所得税。现在随着走出国门的企业越来越多,外派人员越来越多,就产生了很多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如何缴税取决于若干因素:第一,取决于双边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是怎么规定的;第二,取决于我们国内法律和对方国家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第三,还要看集体的劳务合同是怎么签的。

从三个方面的综合因素来判断。如果遇到问题,还是可以使用税收协定的双方磋商机制解决。

Q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我们在某国有一个EPC的工程项目,现在对设备供货方面有争议,我方认为设备是在国内生产制造,税收应该在国内缴纳,但当地税务机关提出这块税收应在当地缴纳,要求我们补缴税款。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蒙玉英:企业如果遇到涉税争议,首先要看东道国的税收法律是什么样的规定,可以寻求法律救济。如果说东道国的国内救济解决不了,或者说困难很大,也可以提请双边磋商。也就是向我们居民国的主管税务机关,比如向国家税务总局提请双边磋商,由税务总局的官员跟对方的主管税务当局磋商。在解决涉税争议方面,我们有救济渠道。

Q 中煤地质工程总公司:公司在“走出去”过程中,与境外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比较多。如何更好地防范被境外税务部门进行转让定价调整的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黄素华:关联交易是普遍存在的跨境交易的一个模式。如果公司长期面临这类交易活动,建议提请我国税务部门跟对方国家、公司建立双边的预约定价,在预约的年度之内,使公司税收负担可预期

较多关联交易,势必会引起东道国对于转让定价的调查,那么如果对方调查后决定对公司在东道国利润进行调整的话,公司应当向我国税务部门当局提请相应调整,避免双重征税。

(来源:中国经济网、中国税务报。本文对原文略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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